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针对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制定了指导意见。其中对补偿及处理方式给出了具体意见,补助标准为蛇类110元/公斤、果子狸1000元/只、竹鼠180元/只、豪猪900元/头等。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坚持四大原则
文件指出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坚持四大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坚持生态安全,坚持分级承担,坚持属地管理。对适宜放生的野生动物,尽可能选择科学放生;对具有非食用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通过科研、展示、药用等进行综合利用;对存在疫病风险等因素不适宜放生又不能综合利用的野生动物,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发生次生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共六类处置方式
文件给出了六类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综合利用、转产转型、科学放生、种源留存、无害化处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等。禁食后陆生野生动物处置优先考虑综合利用,积极拓展存栏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途径,消化存量,减轻补偿和处置工作压力。
广西对蛇类等提出了转产转型的处理方式。文件要求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依托广西成熟的蛇养殖技术和规模养殖的产业基础,积极推动蛇产业向民族医药等大健康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建设蛇产业园区,推动收储、初加工、精深加工全产业链无缝对接,实现蛇产业从以食用为主向以民族医药、保健美容和日用化工为主转型升级。滑鼠蛇、眼镜蛇合法养殖户不愿继续养殖的,可申请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动物由各县与收储加工企业协商统一处置。
而白鹇、灰斑鸠等广西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物种,选择一定数量物种实施科学放生。放生方案需经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蓝孔雀、白鹇等具有参观展览用途的野生动物,可以提供给动物园等观赏单位;其他具备科研、种质资源保护等用途的野生动物,可以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对于不能放生和转作其他用途的物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置。
8月10日前全面完成处置工作
对养殖户特别关心的补偿标准等问题,文件指出,依法对养殖场(户)合法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按养殖成本予以适当补偿。自治区统一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时间节点,补偿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分级承担,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按统一的范围、标准和时间节点实施补偿和处置。
对不同种类品种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由自治区综合考虑养殖投入和设施投资等因素进行测算,制定全区统一补偿标准,作为向养殖场(户)补偿结算和财政分级承担的测算依据。补偿标准如图。蛙类待《水生经济动物名录》明确后再视情况处置。
符合补偿范围的合法养户包括:依法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2020 年 2 月 24 日前与持证合法养殖场(户)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的养殖户;持证合法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享受自治区特色产业奖补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其他合法养殖场(户)。补偿方式上,广西补偿基准日为2020年3 月6日。动物数量以截至2020年3月6日各市县统计数为依据,重量以移交时实际重量为依据。
另外,为减轻存栏陆生野生动物继续喂养投入压力,处置工作可采取先处置后补偿,或处置和补偿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处置程序主要有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签订协议、动物处置、领取补偿、留存备查等。
文件还要求,处置工作要求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前全面完成(转型药用除外)。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在处置工作期间,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交野生动物的,可免于相关处罚,上交的野生动物统一处置。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野生动物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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