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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在去年发布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后,快速推出了“监管沙盒”机制,进一步释放金融提质增效的潜能和活力。自人行启动“监管沙盒”试点工作以来,工行积极参与相关机制研讨,并将我行“基于物联网的物品溯源认证管理与供应链金融”项目推选至首批试点范围。
下面,我想从商业银行视角,就推进“监管沙盒”有效落地讲三个方面的看法,并提出两个建议。
首先,监管沙盒机制的推出与持续完善,有赖于监管与创新的良性互动。“监管沙盒”有效降低金融科技创新的合规成本,助力更多的创新产品走入市场,成为平衡好监管与创新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支点。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要关注金融科技创新需求旺盛与监管资源相对稀缺的潜在矛盾,逐步扩大创新的试错空间,指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金融科技创新。
从商业银行角度,自身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沙盒”项目的风险主体责任,不要以为纳入监管沙盒、通过监管沙盒测试就是进入了“保险柜”,就放松警惕、降低风险管理标准。在创新成果正式推向市场前,充分利用“监管沙盒”机制,在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宽松版的监管环境中接受检验,根据市场反馈迭代优化后再扩大推广范围。
其次,商业银行应始终以市场和客户为服务主体,在创新实验过程中,全方位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设计。对于纳入“监管沙盒”的突破式创新项目,商业银行应重点围绕客户风险补偿、客户隐私保护等方面,全方位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设计,最大程度避免消费者损失。
在这方面,我认为有两项工作要提前考虑:
一项是要建立风险补偿和退出机制。“监管沙盒”是在消费者保护前提下的创新试验。纳入“监管沙盒”里的创新项目,本身容易产生一些不易识别、把控的潜在风险,否则也没有必要进行试验。所以,商业银行要提前设立稳妥的风险补偿机制,比如预留保证金、建立赔付机制等,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同时,也要做好试点失败退出的预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客户解释、合同权益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项目的潜在风险及补偿措施要及时、全面地对客户公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第二项是要做好客户隐私信息保护。银行是数据密集型行业,数据不仅是银行的重要资产,也是监管的手段,同时还是客户隐私保护的底线。在“监管沙盒”机制下,客户数据的保护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商业银行要与监管部门协同,合理确定信息采集范围,建立可靠的信息传输方式和严密的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平衡好创新、有效监管和客户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第三方面,商业银行要用好监管沙盒机制,关注并化解新技术、新业务模式带来的风险。未来的商业银行更像一家金融科技公司,在借助金融科技驱动银行服务模式、运营模式深刻变革的同时,更应关注新的应用风险。例如,工商银行通过API、金融生态云开展第三方合作,将1400多项金融服务输出给2400多家生态合作伙伴,覆盖3.2万个B/G端客户。开放互联的金融生态,使得工商银行必须高度高度关注外部风险转化成输入性风险。再如,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可能带来信息盗用等风险,分布式、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正在倒逼银行系统运维模式转型等等。对这些新技术与新业务模式,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监管沙盒进行充分的分析判断和实验,在正式推出市场前尽可能地规避相关风险。
接下来,我想提两个建议:
第一,在“监管沙盒”机制的推进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业务的驱动力。从试点项目分布来看,我国目前进入“监管沙盒”机制的创新项目更多是技术手段、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应用试点,业务方面的创新还不多。未来“监管沙盒”试点的产品正式推出后,除了技术安全性方面的监管,还需要业务规范、业务制度等方面的监管。在试点过程中,业务监管部门的参与对“监管沙盒”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很大的影响。
第二,逐步提高对创新风险的容忍度,充分发挥“监管沙盒”机制优势。通过观察工行的试点项目以及其他的几个试点项目,我认为目前的试点工作还是非常审慎的,试点项目普遍技术先进、示范性较强,业务模式监管的创新和突破力度现阶段还不是很大。“监管沙盒”机制既要保持审慎,在推进过程中也建议逐步提高和具备更多的包容性,以更好地发挥该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作用。(作者系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原标题为《谷澍:商业银行视角对监管沙盒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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