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技术更新迭代快,而研发活动是软件企业在科技领域不断创新和经营发展的关键。研发费用作为综合反映科技创新能力的衡量指标之一,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数据,同时既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指标,也是申报科创板IPO的软件企业在认定科创属性时的重要评价标准。研发费用占收入比重能判断公司的研发能力,因此,一直也是IPO审核的重要指标和关注要点。本文拟重点探讨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占收入比重的IPO审计思路,供大家参考。
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重概述
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重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研发费用不仅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数据,更能从研发费用占收入比重的数据中看到公司真实的研发能力。通常情况下,研发费用越高,研发费用占收入比重越大,意味着公司在研发上的投入越大,产品的含金量更高、核心竞争力越强。
同时,研发费用也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指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研发费用占收入比重的指标如下: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申请科创板IPO的软件企业,在认定科创属性时,研发费用占收入比重亦是重要的评价标准,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IPO审核关注要点
(1)研发费用报告期内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
审计应对思路
(1)查阅研发费用明细表等财务资料,核查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对公司管理层、研发人员实施访谈,了解公司研发方向、研发重点领域是否与公司情况相吻合,了解研发所处的阶段;
(3)通过查询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研发投入情况,与公司研发费用率进行对比,分析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研发投入金额、占比或构成发生显著变化的,应重点关注变化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变动趋势;
(4)针对研发的具体明细项目,执行相应的核查程序,核实真实性、准确性,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5)报告期内公司委外研发支出金额较大或占研发投入比例较高的,应重点关注委外研发的真实性、必要性和交易价格公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委外研发主要成果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贡献,主要受托方及其研发能力;是否存在通过委外研发虚构研发支出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自身研发能力较弱的情形。
实务案例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问询:请发行人披露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在明显差异的具体原因、发行人研发费用的确认依据及核算方法与同行业是否一致。
发行人回复如下: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2018年至2020年,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包括当期费用化及资本化的研发投入。报告期内,公司无资本化的研发投入。同行业2020年度财务数据尚未披露。
1.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率与各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各可比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的研发费用率亦存在较大波动。整体而言,发行人研发费用率与易华录、恒锋信息较为接近,小幅高于银江股份、立昂技术和网进科技。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研发费率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是受收入规模、业务结构、研发方向及研发进度等方面的影响,具体如下:
易华录、银江股份收入规模均处于行业前列,远高于发行人。其中,易华录研发方向主要包括核心数据湖产品、城市大数据及公安交通行业大数据应用产品等,易华录产品布局较广,各业务开展对技术研发需求较高;银江股份研发项目包括HERO-全域交通AI控制系统、智慧安保平台、街镇大脑、指挥通、ENLOOP大数据平台、智慧法援系统等。易华录及银江股份资金实力较强,其研发投入金额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其中,易华录2019年研发投入金额为2.17亿元,银江股份研发投入为1.19亿元,发行人研发投入为2,652.87万元,但由于易华录、银江股份收入规模均远高于发行人,导致易华录研发费用率与发行人基本持平,银江股份研发费用率略低于发行人。
恒锋信息收入规模略高于发行人,其研发费用率与发行人基本持平;立昂技术2019年完成并购扩张后,其主营业务包括公共安全系统服务、数据中心与云计算服务、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及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等,2018年前其研发方向主要集中在公共安全系统软件平台研发,研发方向及与发行人具有较大差异。网进科技报告期内研发方向主要为智慧公安、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领域的软件系统研究开发,报告期内其收入规模与发行人较为接近,但由于其研发投入略低于发行人,导致发行人研发费用率小幅高于网进科技。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公安信息化系统中软件平台的功能模块及基础技术进行了持续深入的开发。发行人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和方向,开展预研性、创新性研究开发,以应用于公司软件产品,提升信息化系统数据处理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时,为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信息化应用需求及公司自身对行业的深入理解,及时开发新的功能模块。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研发费率与自身发展阶段及行业特征相符。
2.发行人研发费用的确认依据及核算方法与同行业是否一致
发行人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均是将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
在研发费用核算方面,发行人报告期内将研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未进行资本化。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易华录、银江股份存在较大金额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立昂技术资本化金额极低,恒锋信息、网进科技研发费用均未资本化。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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