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农村养蛇人,多年从事养蛇业务,注册登记了一家肉蛇养殖场。
一天,张三接到广州那边的大订单,自己养殖的蛇不够。遂与临县养蛇的李四联系,约定从李四处购买眼镜蛇若干。
二人商定价格数量后。张三立即邀请朋友小丽一起,驾驶一辆面包车赶往李四处。
赶到李四处时,已经是晚上八九点钟。李四在外面餐馆招待了张三与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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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期间,李四看天色已晚,建议张三、小丽住一晚,次日再抓蛇。张三考虑客户催的比较紧,决定当晚抓蛇,连夜出发。
当天晚上10点多,张三、李四一同进入养蛇场抓蛇。至次日凌晨3点40多,两人已经抓了几百斤蛇装车。张三将蛇放入车中再次返回蛇场抓蛇,左右手各抓一只蛇,被左手中的蛇回头咬伤。张三大叫:“我被蛇咬了!”
李四和小丽急忙将张三从蛇场扶出,随后用剃须刀隔开咬伤处进行挤血。之后,张三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几十分钟后,张三不治身亡,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书:“毒蛇咬伤,呼吸心跳骤停。”
张三的家人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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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理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没有过错,都应当赔偿。所以,李四应当对张三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李四作为一个养蛇人,多年养蛇为生,对蛇的习性应当比较了解。而且李四已经提醒过张三,建议第二天再抓蛇。但张三急于运蛇去广州,在视线不好的夜间抓蛇,还左右开弓,最终不慎被蛇咬到。所以对自己被蛇咬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李四的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在李四允许张三进入蛇场抓蛇过程中,免除李四的赔偿责任不太合适,减轻其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综上,李四应当对张三的损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张三应当自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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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分析意见系家子基于案件事实作出,与原判决无关)
家子说
瓦罐不离井上破,将军难免阵前亡。善泳者溺,越是熟悉的操作越容易疏忽,但有些疏忽是致命的。所以,再熟练的操作也要时刻保持警醒。
原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家人经济损失161760.55元。
二、驳回原告张三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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